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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助推长江生态环境修复

时间: 2021-12-16 17:09 来源: 政治部

12月16日,在华容区法院执行干警的监督见证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的张某兵、吴某池将购买的2千克成鱼、1万余尾幼鱼苗投放入段店镇罗湖村长江流域,为非法捕捞行为承担修复责任。这是华容区法院执行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623张某兵伙同吴某池来到华容区段店镇罗湖村二组段长江水域,使用电瓶捕鱼的方法,非法捕捞鲶鱼等水产品约1斤,巡查人员当场。经华容区农业农村局认定,张某兵、吴某池捕鱼使用的工具属于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罗湖村江堤边长江水域属于禁捕水域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两被告此次电瓶捕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评估,需在电捕捞水域增殖放流成鱼2千克、幼苗9783尾进行生态修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兵、吴某池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及禁渔的水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张某兵、吴某池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同时,张某兵、吴某池非法捕捞水产品,致使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两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购买成鱼及鱼苗在电捕鱼流域增殖放流,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案件移送执行后被执行人张某兵、吴某池法院强制执行的威慑下,近日在湖北日报上发表公开致歉信,并于12月16日早上7时,在电捕鱼流域增殖放流。

普法提示:近年来,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日益匮乏,保护长江、珍惜长江资源刻不容缓。在禁渔区、禁渔期,采取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不仅会触犯《刑法》,还会对渔业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温馨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涉嫌刑事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